十年間,被告人曹國珍利用自己曾擔(dān)任江蘇省如皋市某信用社駐點信貸員、在鄉(xiāng)鄰中享有較高信譽的特殊身份,以高息為誘餌,利用親友、鄉(xiāng)鄰、熟人口口相傳,先后從529戶受害人手中吸儲1.53億元,迄今尚有1.19億元無法歸還。
宣判現(xiàn)場。人民法院報 圖
3月28日下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集資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國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曹國珍尚未退出的集資詐騙錢款人民幣1.19億元,發(fā)還各被害人。
“熱心人”騙款1.53億
2015年5月15日,時年52歲的曹國珍向如皋市公安機關(guān)自首。此前數(shù)日,她與丈夫陸某協(xié)議離婚。直到曹國珍投案自首,在她那里“存錢”的529戶受害人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曹國珍家住如皋市長江鎮(zhèn)。直到案發(fā)前,其在鄉(xiāng)鄰中口碑很好——沒有不良癖好,平時生活也較為節(jié)儉,當(dāng)信貸員期間事業(yè)心強、講信用。而且,相對銀行手續(xù)繁瑣,曹國珍很“熱心”,只要儲戶有需要,不管什么時間,她都開門服務(wù),有時接到電話后甚至上門收取“存款”。
一般而言,村民們在曹國珍處存錢,先由她開存款收據(jù),幾天后再交到銀行、換取存單。利用這幾天的時間差,她放款給急需資金周轉(zhuǎn)的老板,從中謀取利息。可沒想到,連著幾筆數(shù)額較大的貸款都沒能及時收回,放貸虧空了300多萬元,為了補“窟窿”,她只好拼命吸納儲戶存款。2005年,曹國珍不再擔(dān)任駐點信貸員,但她繼續(xù)以信貸員的名義對外瘋狂吸儲。
左手剛把張三家的錢吸納過來,右手就把錢給了李四家歸還本息,拆東墻補西墻的日子,曹國珍一過就是十年。為了面子和名聲,她還花500多萬元為自己購買了保險,而這時實際上她已入不敷出。
2015年上半年,同時有多戶人家找曹國珍“取款”,她意識到,自己“糊”不下去了。而此時,她已涉嫌集資詐騙1.53億余元,所得集資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資款的本金、利息,購買部分保險。案發(fā)時,尚有1.19億余元無法歸還。
高昂“利息”的代價
不做信貸員后,曹國珍并沒有對儲戶說明自己職務(wù)變更。2008年起,在用完原信用社的收據(jù)后,她甚至自己印刷了“存單”。十年間,曹國珍承諾儲戶的利息也從年息1.1分、1.2分、1.6分、1.8分、2分到最后的3分……而同期銀行存款的利率年息只有兩厘、三厘多。也就是說,曹國珍承諾儲戶的利息是銀行同期的3到15倍。
2016年10月28日,200多名受害人從如皋趕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旁聽庭審。在529戶受害人中,最多的被騙款達690余萬元,最少的也有1萬余元。
庭審中,承辦法官問曹國珍,儲戶把錢交給她的時候,有沒有問為什么利息這么高。曹國珍說,只有少數(shù)人問,而她的回答是:“這是銀行的貸款利息。”令人震驚的是,在曹國珍攬儲的過程中,自2010年后,她就沒有記賬,也沒有統(tǒng)計報表,因為,她覺得“錢太多了”。
庭審中出示的關(guān)于曹國珍案的卷宗足有厚厚的十多本,公訴人需要用拉桿箱帶上法庭。其中,她自己印刷的“存單”就有7000多張,存款的金額有大有小,最少的幾筆僅有幾百元。很多受害人就帶著這樣的“存單”來旁聽,并在庭審間隙聲淚俱下地控訴。
因自首從輕處罰獲刑15年
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曹國珍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情況下,是否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曹國珍吸收被害人資金未用于非法活動及個人揮霍且無劣跡,請求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3月28日下午,南通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國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從不特定多數(shù)人處騙取資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正確,應(yīng)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國珍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曹國珍吸收被害人資金未用于非法活動及個人揮霍且無劣跡,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曹國珍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