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11月12日21時,李某在永安市某小區(qū)將17個電子煙賣給葉某(已判刑),并當場收取葉某支付的錢款75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涉案的電子煙煙蛋17個及疑似毒品的白色晶體1.95克進行扣押并送檢。經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案涉17個電子煙內煙油重17.9克,內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折算相當于海洛因7.16克。李某于2024年10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另查明,永安市法院于2024年8月9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沒收相應電子煙煙蛋及白色晶體。
審理:經永安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折算相當于海洛因7.16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販賣毒品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永安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評析:異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等成分,常用電子煙為載體,勾兌在電子煙油中吸食,俗稱“上頭電子煙”。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非法吸食、走私、販賣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處理。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異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質被國家列管。也就是說,所謂的“上頭電子煙”,吸它就是吸毒,販賣它就是販毒。希望廣大市民提高對新型毒品的辨識能力,切記“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不斷增強法律意識,自覺抵制不良誘惑,避免誤入歧途。
王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