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yè)、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如何申報普通護照?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簽發(fā)管理工作規(guī)范》
辦理條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fā)機關不予簽發(fā)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申報材料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審批簽發(f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2、普通護照申請人本人提交如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提交其監(jiān)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四)屬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準,要求特殊調控地區(qū)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辦理流程
前臺受理---后臺補錄---審核審批---簽發(fā)。
數量限制
不得持有多本有效普通護照
辦理期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fā)普通護照
收費標準及依據
200元/證(計價格[2000]293號)
受理部門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地址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正常辦公時間(節(jié)假日休息)
聯系方式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聯系人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監(jiān)督投訴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0595-2218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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