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的鮑某是望京某小區(qū)的保安,今年5月10日中午,鮑某在小區(qū)附近發(fā)現(xiàn)一輛奔馳Smart共享汽車車窗沒有關好。鮑某萌生了將車輛偷來自己使用的想法。據鮑某交代,副駕駛位置沒有關好車窗,他把手伸入車內將車門打開,隨后將車輛開至京密路邊的一處空地。他還將車身上的二維碼摳掉,用壁紙刀將栓鑰匙的鋼絲割斷,將鑰匙隨身攜帶。之后的3天,鮑某多次駕駛該車輛至朝陽、通州、海淀等地。
鮑某占有的車輛系北京途歌科技有卻限公司投放。據途歌公司介紹,公司在5月10日傍晚,發(fā)現(xiàn)該車輛屬于非運營狀態(tài),GPS顯示車輛一直在移動,公司判斷有人在使用該車,車輛可能被盜。為挽回損失,公司安排工作人員查找該車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該車輛又在移動,位置在香山路附近延五環(huán)向東行駛,最終工作人員在保利中央公園外空場處找到該車并當場抓獲鮑某,隨即報警。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7.8萬元。
庭審期間,鮑某辯稱自己并沒有盜竊的故意,只想短期使用車輛。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汽車作為一種共享物,車外的二維碼標志以及固定在車內的鑰匙是其經營者能夠在他人使用時管理、控制該車的重要條件。鮑某在作為非正常用戶進入該車后,割掉鋼絲繩取走車鑰匙、撕掉二維碼并將該車轉移位置的行為已經切斷該車與經營者的正常聯(lián)系,其以秘密手段將車輛據為己有的意圖明顯,故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鑒于本案贓物已起獲并發(fā)還,故對鮑某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鮑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罰金3千元。一審宣判后,鮑某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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